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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李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9-05  浏览量:960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李某,男, 29岁,汉族,广西某市人。2002105日被逮捕。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被告人认为,被一男子持枪威胁的事因不清楚,对对方人员也不认识,其本人没有纠集他们斗殴。只供认参与他人提出报复殴打他人的经过。另辩称,其所持的短管猎枪是打斗时同伙递给的,其本人没有动手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宣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其抗诉理由是:原审法院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是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判决结果错误,应依法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流氓动,继而纠集进行斗殴的行为。这是一种聚众性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斗殴双方均有三人以上参与,且有聚集人员、相互斗殴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这种犯罪还有一方多人,一方没有达到多人的情况;还有一方先针对另一方进行挑衅,另一方为报复而形成双方斗殴的情况;有双方同时斗殴的情况,也有一方掌后报复的情况,等等。本案无论在犯罪中各人的分工如何,也不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哪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具备着聚众斗股犯罪的主观要和客观要件的,因此都是构成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原判已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作时被率某犯非法持有检支短管猎检,又认为李某持有格支的来源无证署实,据申接过國中持有枪支是事实;且双方

证据不足,是自相矛盾的。理由是:本案中双方都有多人参t秩序,影响恶劣。作案双方都有聚r对方的行为,都构成聚众斗股"制枪支,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菜的行罪是定性错误,应依法判改判。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于2002930日晚与同乡人陈某等一同约定前往大排档吃育夜,到达约定地点后,与其他不认识的五名男子吃粥,约五六分钟后,罗某(另案处理)从另一桌处持一长管猎枪走到他们的桌旁,扬言谁嚣张的站出来,并朝地面开了一枪,被告人李某和其他人因受吓离开现场。李某等人走到不远处的交通岗享处时,有同伙说对方持枪的人已走,仍在现场用餐的是持枪人的同伙,提议返回去报复对方。被告人李某遂与其他5人一同返回到大排档处围住仍在大排档吃宵夜的刘某、吴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接过其同伙陈甲递给的一支短管猎枪,两人用枪指向对方,与同伙对刘某等进行殿打。几分钟后,李某与其同伙便四处散离现场。当李某跑到邻近的人行道边时,被刘某驾驶的小车追上撞倒,作案的工具也散落在地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将李某抓获,并在李某被撞倒的现场提取了两支自制的短管猎枪。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作案所持的短管猎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

(二)认定犯罪证据

1,公安机关110报警信息卡,证实2002101日凌晨3时许,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在该市某大排档有人斗殴的事实。2.受理刑事案证实公安机关对2002101日凌晨2时许,发生在该区大排档的斗殴事件以刑事案立案侦查的事实。3,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罗某证实:其于2002101日凌晨1时许在该市区某大排档吃夜宵时有针对先前与其有矛盾的人朝地面开枪行为。4,另案处理的刘某、陈某、吴某均证实:3人在案发现场,在罗某持枪鸣响,劝说罗某走开后,仍继续在原桌用餐。近半小时后,之前被罗某用枪吓跑的一伙人,认为他们是罗某同伙便冲过来,有人用枪指住,并同其他三四个人一齐对他们殴打。吴某躲开,刘某、陈某均被打倒地,之后刘某则驾小车追赶对方2人,将2人擅倒路边的经过。5.证人胡某、彭某、黄某、周某的证言一致证实:4人于2002101日凌晨2时许,在该市区某大排档与刘某等同桌吃夜宵时, 目击一男子持枪并打响,后被人劝开。不久,就有五六个男子跑来将其一桌人围住,殴打刘某、吴某、陈某三人的事实经过;过后,彭某用电话向“110"报警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殴打刘某等人的现场概貌。7. 《枪支鉴定书》,分别证实:被告人李某参与殴打他人使用的短管猎枪;经公安机关提取并经检验,该自制的短管猎枪属我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管制枪支。8,损伤程度鉴定报告,证实经对被害人刘某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的事实。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其受陈某之约与于2002101日凌晨2时许,在某大排档吃夜宵时,看到有一男子用长管猎枪对其同桌的其他人进行威吓,后其随同桌的人离开至对面的交通岗亭处,在他人的提议下,参与了殴打刘某、陈某、吴某的事实经过。

四、判索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参与他人为积怨报复,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主观方面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确已触犯了我国刑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李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只是出于故意伤害、报复他人的动机,直接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所实施的非法行为没有事实上的互斗互殴的表现。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以聚众斗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当。另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有枪支罪的指控,经查,虽经检验属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但其供认是斗殴中由他人转递而来,并非是其所带去的,由于枪支来源没有有关证人或其他相关的证据相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该罪名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而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六、法理解说

我们认为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犯罪。所谓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者在四大构成要件上还是有差异的。后 就客体而言,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即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就是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而聚众斗殴罪则是公共秩序,尽管也可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但这绝不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该罪侵犯的公共秩序总是同人们共同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其实行行为往往被看作是不道德的行为,容易引起人们的愤恨和厌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大排档与同伙殴打他人的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公共秩序,但二者相较,重点在前者。因为就当时情形而言,被告人出于伤害的动机殴打刘某等人,对周围的公共秩序只是附随侵犯,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刘某的健康权利。在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采用徒手、工具或者动物等方式使他人身体受到或者足以受到损害的行为;聚众斗殴罪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欧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三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241相互搏斗,但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殿”中的“斗殴”与殴打含义不同, “殴打”指的是一方打另一方, “斗殴”指的是双方互相殴打。①这样,斗殴行为和伤害行为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仅仅考察行为结果是不够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聚众斗殴罪中伤害行为的动机往往表现为称王称霸,充当英雄好汉而滋事生非,与对方争高低,寻求一种“老子天下第一”的精神上的满足,或者向同伙显示自己的“骨气”、“霸气”“义气”。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因为个人利益冲突,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而侵犯他们健康权利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是出于因个人利益进行报复的动机,产生了伤害刘某等人的目的,而不是出于炫耀武力、称王称霸、满足精神刺激或者变态心理的动机,其行为的指向也是特定的刘某等人,所以其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而不是聚众斗殴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其成立。而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斗殴双方都必须有斗殴故意。首先,双方(在斗殴故意的支配下)进行相互殴打是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一方具有斗殴故意是认定对方成立斗殴故意的前提。当只有一方有殴打的故意时,其主观故意的法律性质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随意地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等犯罪故意,而不是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在这种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治事罪等,而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只是证明了“本方”故意的性质是斗殴而不是殴打的“故意”,并不是对“对方”在主观方面的要求,而是对本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因为对方也有斗殴故意并在此故意支配下实施斗殴行为是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可见,以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以对方也有犯罪故意为前提,进而推定聚众斗殴罪不需要双方都有斗殴故意,忽视了故意的性质与所触犯的罪名之间所应具有的对应关系,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

构成聚众斗殴罪只要有一方聚众即可,但“斗殴”必须是一种对合性行次t为,要求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进行互相殴打,才能构成。双方都有斗殴故意,是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仅有一方具有“打”的故意的聚众犯罪,实际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共同故意加害,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但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否则容易混淆此

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根据本案证据材料看,李某是被他人邀去参与打架,是在事后因受到挑衅而不服而进行报复,在此时只有李某一方对刘某一方进行殴打,刘某等人因为害怕而不敢与其对抗,没有双方的斗殴,殴打行为不具有对合性,且刘某等人打击对象相对特定,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证据中损伤程度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经过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李某出于故意伤害、报复他人的动机,直接侵害其他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所实施的非法行为也没有互斗互殴的表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负刑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且在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一般参与者不予处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另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管制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弹药的行为,如非法公然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枪支弹药。李某在作案时所持的枪支据其供述是陈某所给,但未经陈某证实,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认定枪支是否李某所拥有,且枪支在李某手上的时间很短暂,认定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证据不足。故不能对其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罚,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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